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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貨物、服務、工程類項目的集中采購限額標準均為100萬元。
(二)集中采購目錄以外、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,由采購人按照規(guī)定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;其中保密、應急以及單個項目預算金額或打包采購項目預算總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,或預算金額未達到5000萬元但面向公眾且社會影響較大的民生項目(由采購人自主認定),應當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實施。
(三)集中采購目錄以外、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,由采購人按照預算支出管理規(guī)定和本單位內控制度自行采購。
(一)本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均為400萬元。
(二)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、服務,其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(guī)定》(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令第16號)執(zhí)行。
原文如下: